扬人社规〔2020〕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功能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7日
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86号)、人社部、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66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实施三年十万青年见习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12号)文件要求,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苏人社发〔2016〕90号)和扬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7〕206号)、《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扬府发〔2019〕12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开展好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
第三条 见习基地是我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重要载体。主要任务是帮助符合见习条件的青年(以下简称“见习人员”)积累实践经验、增强就业能力,促进供需对接,实现尽快就业。
第四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供需相适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规范运作、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青年就业见习管理与协调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见习基地就业见习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分解年度计划指标到各县(市、区)(含功能区)公共人才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并组织考核;
(三)负责开展见习基地的认定、管理、考核评估、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征集和发布见习基地需求信息;
(五)负责组织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六)负责进入见习基地的见习人员资格复审;
(七)负责见习补贴审核发放;
(八)负责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的其他有关就业见习工作。
第六条 各辖区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就业见习管理和经办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申报的受理、初审;
(二)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市级部门开展考核评估;
(三)负责落实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制定的就业见习计划,完成年度指标,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的开发和征集、见习申报材料审核及汇总报送工作;
(四)负责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青年参加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第七条 见习基地开展就业见习,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见习管理制度和见习工作方案,明确相应部门和人员负责见习管理工作;
(二)开发就业见习岗位,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见习人员报名、资格审查、申报材料报送工作;
(三)建立带教制度,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建立见习人员基础台账,记录见习人员考勤,落实各项就业见习政策措施;
(四)开展见习人员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五)为见习人员提供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卫生制度等条件;
(六)保障见习人员待遇,按规定发放就业见习生活补助,落实其他各项相关权益;
(七)按规定向辖区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见习补贴;
(八)配合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考核评估、调查统计、人员培训等工作;
(九)落实辖区人才服务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八条 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青年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综合考虑见习基地总体布局,统筹规划见习基地的设立与调整。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成为见习基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经营稳定;
(三)就业见习岗位设置合理、适合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就业特点,年度开发见习岗位数不少于10个;
(四)制定见习管理制度,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配备一定数量,实践经验丰富、技术水平高、有责任心的管理技术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
(五)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报见习基地,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向辖区人才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认定。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见习基地的用人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三)辖区人才就业服务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见习基地因自身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不再具备见习基地设立条件的,由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撤销见习基地资格。
第四章就业见习人员的招收与组织
第十三条 见习对象:
(一)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离毕业时间不足一年尚未落实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三)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且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留学回国人员;
(四)16-24岁失业青年;
(五)国家、省、市另有文件规定的人员。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青年可通过下列方式参加就业见习:
(一)直接向见习基地报名;
(二)通过各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向见习基地推荐报名;
(三)参加公益性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的,可以与见习基地进行双向选择。
第十五条 见习基地通过双向选择、政府推荐等方式招募见习人员,招募后,将招募人员名单及申报材料报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见习基地应确保申报材料及内容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资料或不实信息。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确保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 见习基地应与见习人员签订《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协议书一式四份,见习人员、见习基地、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各一份。见习协议书约定见习岗位、见习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后,经见习基地盖章、见习人员签字,辖区人才服务机构鉴证盖章后生效。
第五章见习期管理
第十七条 各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应加强对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定期开展培训,宣传就业见习政策。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应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安排见习指导老师,组织开展就业见习各项工作。
第十九条 见习期限为3-12个月。本科及本科以下学历人员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研究生学历人员见习期限最高可到12个月。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招收见习人员,应签订就业见习协议。申报材料应在每月20日前报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初审合格后于当月2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复审合格的,于次月1日安排见习人员到岗,见习期自到岗之日算起。
申报时应提交:《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申请表》(附人员名单)、《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见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高校毕业生申请就业见习的同时提交毕业证书或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失业青年申请就业见习的同时提交就业创业证等材料。证件为原件的提交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可协商一致提前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见习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就业见习的,可提前申请解除就业见习协议。
第二十二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基地不得无故解除就业见习协议。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报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后即可解除见习协议。
(一)不遵守见习单位工作纪律的;
(二)见习期间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
(三)刑事犯罪或受到行政拘留行政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见习协议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见习基地应将解除情况报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备案。见习协议解除后,见习人员不再享受见习待遇。
第二十四条 见习期满,见习基地应根据工作需要优先录用见习人员,并将录用情况报辖区人才服务机构。本单位不予录用的,应积极向其他用人单位推荐。
第二十五条 各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帮助见习人员就业,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见习待遇及补贴标准
第二十六条 保障见习人员待遇,见习基地应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鼓励见习基地提高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为见习人员购买附加险种,提高见习保障水平。见习基地以较高标准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的,优先安排就业见习。
第二十七条 见习基地申报见习补贴,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60%标准支付。就业见习满一个月后,见习基地可以提前录用见习人员,并按照见习期限继续享受见习补贴。见习基地向见习人员发放基本生活费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当月见习补贴不予享受。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于申报当月办理,从次月1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的,可根据留用率情况申请一次性见习补贴或指导管理费用。见习期满,对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基地,按每留用一人补贴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达不到50%的见习基地,按每留用一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指导管理费用。
第七章见习经费申报和拨付
第三十条 见习基地可于基本生活费发放后的次月15日前,向辖区人才服务机构申报见习补贴。申报时应提交见习补贴申请表、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银行流水或回执。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在审核见习人员社保缴纳情况、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发放情况等材料后,出具核查报告,并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
第三十一条 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的,可于次年2月底前,集中向辖区人才服务机构申请一次性见习补贴或指导管理费用。申报时应提交本年度留用见习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和社保缴纳记录。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复审。
第三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复审,并按要求进行补贴信息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并提交青年见习经费申请报告、《扬州市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花名册》等资料。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进行审核后,将资金下达至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予以发放。
第八章就业见习工作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 各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应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见习基地的运作情况。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见习环境、劳动强度、见习岗位开发情况、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带教指导老师配备情况、见习计划的执行进度、见习实训效果、见习人员的评价、见习工作台账等。检查后应形成监督检查评估报告,对检查不达标的见习基地,各辖区人才服务机构应督促见习基地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 各辖区人才服务机构要认真审核见习基地提交的相关材料,不得敷衍塞责,否则承担相应责任。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要对辖区人才服务机构、见习基地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发现问题的,及时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的见习基地,由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见习补贴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
(二)向见习人员收取培训费、押金等费用的;
(三)年度内未提供见习岗位、未开展见习活动的;
(四)管理不规范,责令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具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取消见习基地资格情形的。
第三十五条 对见习基地虚报、谎报申报材料,提供不实信息,骗取套取见习补贴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除取消见习基地资格外,应追讨违规领取的见习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加强见习经费管理,严格经费使用范围和方向,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与下年度预算安排挂钩。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扬州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扬人社〔2010〕146号)(扬财社〔2010〕5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可参照本办法,由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自行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范围内的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工作,由扬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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