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
现将《盐城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沿海人才市场
2020年6月30日
盐城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44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盐政发〔2019〕17号)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盐财社〔2020〕5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能力提升,现就我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组织实施,制定管理办法如下:
一、见习对象及期限
(一)见习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就业见习活动:
1.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离毕业时间不足3个月(见习期为6个月的可向前延伸到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3.未就业的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以下简称失业青年)。
(二)见习期限
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失业青年见习期限可放宽至3-12个月,具体可根据见习人员特点和岗位要求合理确定。
就业见习由毕业生及失业青年根据本人意愿,通过与见习基地双向选择方式达成就业见习意向。不重复参加见习。
二、见习基地的申报和管理
(一)市级以下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由各县(市、区)人社部门组织认定,申报对象为辖区内各类企事业单位,具体申报条件为:
1.申报单位应具有一定发展潜力,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5人及以上见习岗位,且提供的见习岗位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确保不同专业的高校毕业生及失业青年能够通过见习提高技能水平和工作能力;
2.申报单位应设有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专门的带教人员、完善的见习训练计划及考核制度,能够按照要求对就业见习进行有效管理;
3.申报单位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4.申报单位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
(二)市级就业见习基地遴选。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所在县(市、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推荐参加市级就业见习基地遴选。经市人社部门、财政部门联合认定的基地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市直各有关单位、市属企事业单位直接向市人社部门申报。具体条件及提供材料如下:
1.《盐城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
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相关机构提供的单位设立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近2年每年吸纳见习人员不少于10人,并提供见习补贴发放情况等工作台账;
4.近2年见习人员留用率(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达50%以上,并提供劳动合同等证明材料。
(三)就业见习基地的主要职责为:
1.积极申报见习岗位,受理见习人员报名,确定指导老师,组织开展见习和就业培训活动,落实各项见习措施;
2.负责见习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见习人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就业观;
3.负责对见习情况进行月度考核;
4.根据人社部门意见,及时对相关见习措施进行整改;
5.如遇生产经营状况、场地条件发生变化,导致见习环境发生重大改变,需增加或减少见习岗位、调整见习期限的,应向所在地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调整。
(四)就业见习基地不得有下列行为:
1.安排见习人员从事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劳动;
2.未经见习人员同意安排见习人员周工作时间超过四十小时;
3.其他影响见习人员人身安全、身心健康的行为。
(五)人才中介机构、职业中介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等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申报见习基地。
(六)为确保就业见习基地规范运行,人社部门将以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见习基地的见习组织情况进行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见习环境、劳动强度、岗位设置合理性、带教老师配备情况、见习实训效果、见习工作台账等。对检查不达标的,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见习基地资格。此外,对连续3年未组织见习活动的基地将取消见习基地资格。
(七)对不再具备设立条件的见习基地,由所在地人社部门评估认定后取消基地资格,省、市级基地须报省、市人社部门审核后取消资格。
(八)省级及以上就业见习基地,从市级就业见习基地中择优推荐。
(九)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各类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基地自主申报、定期评估、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三、见习活动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适时组织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进行双向选择,积极推进见习人员参加就业见习。
(一)就业见习基地应按照规定要求招收就业见习人员,及时签订《盐城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协议书》,完善《盐城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见习人员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就业推荐表(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失业青年需提供)、《盐城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人员考勤表》、《盐城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发放表》及补贴发放公示等材料,建立完整台账。协议书一式3份,见习人员、见习基地、人社部门各执一份。
(二)就业见习基地高校毕业生及青年见习落实情况采取月报制度,每月27日前将《盐城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进展情况汇总表》、《三年十万青年见习计划工作情况汇总表》和《盐城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基地见习人员花名册》报至省沿海人才市场备案。
(三)就业见习基地应认真组织好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的各项工作,明确上岗时间、安排指导老师、组织岗前培训,有条件的见习基地应为住宿有困难的见习人员免费提供住宿。如有见习人员因违反各项规章制度或主动提出中止见习的,见习基地应填写《盐城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中止申请表》,说明中止原因,见习人员本人签字确认,一周内报省沿海人才市场,经核实无误后,双方即可中止见习。
四、见习补贴标准及资金拨付
(一)见习补贴。对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人员,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每月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上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补贴可用于见习基地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基地,可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二)留岗补贴。对年度内留岗率在50%以上的见习基地,按留岗人员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留岗补贴。留岗率是指年度内见习基地与见习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除以年度内组织见习人数。
(三)基地奖励。被新遴选认定为市级见习基地的企业(不含部省属单位),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按照“515”引才政策给予奖励,奖励可根据每年见习组织情况分批发放。
(四)按照属地原则,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类见习基地补贴资金的申请兑现工作。根据当地财政部门要求及时提交预算安排、资金拨付等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相关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五)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五、本办法由江苏省沿海人才市场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的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附件:    1.盐城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docx
1.盐城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基地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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