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保才〔2022〕1号
各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开展青年就业见习工作,帮助青年加强岗位实践锻炼、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尽快实现就业,根据省、市青年就业见习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江苏人社一体化经办平台中青年就业见习的有关工作流程,现就进一步完善全市青年就业见习工作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就业见习基地的认定
(一)就业见习基地申报
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符合苏州经济发展方向;
2. 具有一定规模、良好的社会信誉,合法经营,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3. 能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见习岗位符合青年实践能力提升需要,具有一定的知识、技术、技能含量和业务内容,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 有专人负责本单位就业见习管理工作,见习管理和考核制度健全,能有效开展就业见习工作;
5. 具备一定的带教师资力量,带教老师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相关工作经验。
(二)就业见习基地审核
凡符合就业见习基地申报条件的单位,可通过华都娱乐场 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以下简称“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网址://rs.huaduylc.com/index/),在线提交有关材料,向各地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各地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予以确认,认定为就业见习基地。
二、就业见习基地的管理
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自主申报、定期评估的动态管理机制。
(一)就业见习岗位发布
就业见习基地可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自主在线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各地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要鼓励就业见习基地积极发布就业见习岗位,加强对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的检查力度,发现不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要及时要求就业见习基地进行调整。
(二)就业见习基地的日常管理
就业见习基地须明确专人负责做好就业见习学员见习期内的日常管理、教育和考勤工作,根据自身行业特点及华都娱乐场,制定就业见习管理和考核制度,建立健全就业见习工作台账。台帐内容应包括就业见习学员考勤、生活补贴发放明细、学员就业见习情况等内容。就业见习基地不得在见习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押金等条款,不得在就业见习期间以任何形式向就业见习学员收取或变相收取培训费等各种费用。
就业见习基地应根据就业见习岗位的要求和就业见习学员的实际情况,制定可行的带教计划和配备带教老师,技术性岗位原则上不超过三名见习学员配备一名带教老师,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五名见习学员配备一名带教老师。就业见习基地应当加强对带教老师的管理,严格带教计划的落实,明确带教老师的职责。在就业见习过程中,就业见习基地要及时了解学员见习情况,以便及时调整学员的带教进度,确保见习过程的管理规范。
(三)对就业见习基地的检查评估
为保证就业见习基地运作质量,各地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要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对就业见习基地的运作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见习岗位提供情况、就业见习岗位设置的合理性、带教老师配备情况、就业见习计划的执行进度、就业见习实训效果、就业见习工作台账等。对于检查不达标的就业见习基地,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取消就业见习基地资格。对于超过一年未提供就业见习岗位、未开展就业见习活动、有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的就业见习基地及时做好清退工作。
三、就业见习对象和就业见习申请
(一)就业见习对象
1.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
2. 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以上毕业生;
3. 年龄在16~25周岁的登记失业青年。
国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起始时间可适当提前,就业见习期为3个月的最长可提前至离毕业时间3个月,就业见习期为6个月及以上的最长可提前至离毕业时间6个月。
(二)就业见习申请
1.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通过“江苏智慧人社”手机APP和“江苏智慧人社”微信小程序,浏览查看就业见习基地公开发布的就业见习岗位需求信息。根据本人意向选择合适的就业见习岗位,与经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进行双向选择,双方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见习意向。
2. 符合条件的个人在正式参加就业见习前,须参加就业见习基地组织的岗前培训,了解在就业见习期间所享受的待遇、承担的责任、就业见习期限等各项权利和义务以及岗位安全教育内容,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见习协议书》,方可成为正式的就业见习学员。
3. 就业见习起始时间从自然月的1日开始,《见习协议书》签订的起始日期也从自然月的1日起。《见习协议书》采取网签的方式,在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后,就业见习学员和就业见习基地双方均需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进行确认后,方可为有效协议。
4. 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要及时对申请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始见习。就业见习已结业的不得重复申请。
四、就业见习期限
就业见习期限根据就业见习岗位要求,原则上不低于3个月,不超过12个月。
在就业见习期间,见习学员因个人原因可提出中止就业见习,就业见习基地因见习学员违反规章制度且经教育无效也可提出中止就业见习,双方需协商一致后,方可中止就业见习。
五、就业见习待遇、补贴标准及申领
(一)就业见习待遇及补贴标准
1. 就业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就业见习学员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享受就业见习基地给予的生活补贴。就业见习基地按照每人每月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70%的标准享受政府给予的就业见习补贴。
2. 商业保险补贴:由各地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或各就业见习基地为见习学员购买综合性商业保险。
3. 带教补贴:就业见习基地的带教老师根据带教见习学员人数按照每名见习学员每月150元的标准享受政府给予的带教补贴。
4. 留岗奖励补贴:对见习期满见习人员留用率一个自然年度内达50%以上的,且与就业见习基地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留用一人30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见习基地一次性见习奖励补贴。留用率计算口径:上一年度结束就业见习且被留用的人数/上一年度结束就业见习的人数。
对于见习期未满但提前与见习学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视同完成见习期,按见习协议期限给予见习基地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见习学员生活补贴和带教老师带教补贴实行见习基地先行支付后政府补贴的原则。
(二)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1. 就业见习基地须每月按时发放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不得无故拖延。见习学员见习结束后,由就业见习基地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上报见习学员考勤情况、申报见习补贴,各地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见习学员每月的考勤记录、见习补贴发放明细情况等有关书面材料需由就业见习基地存档备查。
2. 申请留岗奖励补贴的见习基地,须每年通过江苏人社网办大厅申报上一年度见习留岗补贴,各地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好补贴申请的审核工作。
3. 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上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将相关补贴资金划拨至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账户,就业见习工作管理部门通过银行将相关补贴费用划转至见习基地帐户。
六、其他
1. 申报单位、个人及有关部门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弄虚作假、渎职、冒领补贴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 就业见习相关补贴资金纳入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今后,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有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
3.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苏州市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人保才〔2018〕2号)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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