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前疫情防控仍处于关键阶段,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落实疫情防控和稳就业举措,现就加快开发疫情防控临时性公益性岗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领域
全省环境消杀、卡点值守、核酸检测服务、防疫物资对接、防疫风险排查等疫情防控有关公益性岗位。
二、安置对象
全省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三、安置数量
各地根据疫情防控实际需要及就业补助资金情况确定。
四、安置程序
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疫情防控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开发计划;用人单位(部门)负责制定招聘条件、岗位要求;各用人单位(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推荐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招聘,并组织招聘录用工作;对拟录用人员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所在社区(村)公示7天。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对初审通过的可边公示边安排上岗。公示无异议的,由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步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示不通过的,妥善予以退出。
五、工资待遇
疫情防控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月工资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为其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六、补贴政策
疫情防控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各地可结合实际,探索实施项目制管理,适当采取非全日制等方式,开发管理和政策扶持按照《江苏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执行。通过疫情防控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不计入安置次数。
七、工作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根据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安排,主动与地方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对接,制定计划和组织实施同步推进,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尽快组织招聘上岗。疫情防控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安置数量计入各地今年公益性岗位年度开发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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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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