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原文件:
| 详细信息 | |
| 标题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时长是如何规定的? |
| 内容 | 想要咨询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时长是如何规定的 |
| 提交时间 | 2025-01-14 19:38:22 |
| 受理回复 | |
| 处理状态 | 处理完毕 |
| 回复日期 | 2025-01-15 16:21:27 |
| 内容回复 |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
| 答复单位 | 华都娱乐场 |
要闻动态
公示公告
就业创业
社会保险
人才人事
劳动关系
政策解读






厅长信箱
劳动维权
网上咨询
“就在江苏”
江苏人事考试网
江苏技能人才评价服务网
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江苏社保卡服务网